2022-08-10 瀏覽量:125
導讀:8月9日,江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江門市全部行政區域燃氣鍋爐將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該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8月9日,江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江門市全部行政區域燃氣鍋爐將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該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江府告〔2022〕2號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我市決定對燃氣鍋爐全面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執行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范圍為江門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新建燃氣鍋爐。
自2022年8月15日起,新受理環評的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1.自2023年1月1日起,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會城街道、大澤鎮)、鶴山市(沙坪街道、龍口鎮、桃源鎮、雅瑤鎮)范圍內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公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中,有關燃氣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二)全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項目。
(三)現有燃氣鍋爐項目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業、關閉。
(四)本公告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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