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2 瀏覽量:75
導讀:為推動我市高質量發展,持續改善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類別,強化禁燃區環境管理。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東莞市行政區全轄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燃區內,單臺出力35蒸噸/小時(含)至65蒸噸/小時(含)的自備電廠鍋爐應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臺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上的自備電廠鍋爐應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改燃清潔能源,或停用。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
東府〔2024〕1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推動我市高質量發展,持續改善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類別,強化禁燃區環境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劃定
東莞市行政區全轄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二、禁燃區禁用燃料類別
單臺出力35蒸噸/小時及以上的自備電廠鍋爐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第Ⅱ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其他燃燒設施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第Ⅲ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
三、禁燃區管理
(一)全市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
(二)全市范圍內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按以下規定逐步強化管理:
1.沙角電廠群應按省、市要求逐步關停燃煤機組;
2.單臺出力35蒸噸/小時(含)至65蒸噸/小時(含)的自備電廠鍋爐應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3.單臺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上的自備電廠鍋爐應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改燃清潔能源,或停用;
4.因生產工藝等客觀條件制約或其他情況,經論證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暫緩停用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應停用、按規定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
(三)全市范圍內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F有高污染燃料銷售點,除本通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當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圍內其他組織或個人銷售高污染燃料。
四、其他
(一)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規劃、能源消費結構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將對禁燃區分類管理范圍適時進行調整、公布。
(二)國家或廣東省發布相關行業、燃用設備、燃料等新的強制性排放標準,或者對相關行業提出更嚴格煙氣深化治理要求、燃料管理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東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與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查處。
(四)本通告不適用于能源保障供應應急狀態。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5日。《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東府〔2021〕62號)同時廢止。
五、專用詞匯說明
詳見附件。
附件:本通告有關專用詞匯說明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本通告有關專用詞匯說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錄》第Ⅱ類燃料組合類別,包括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第Ⅲ類燃料組合類別,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二)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高效除塵設施,是指袋式除塵設施,或旋風加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兩級、多級除塵高效治理設施;配套靜電除塵等其他類型除塵設施的,要確保鍋爐煙塵排放濃度達到或優于現行天然氣鍋爐對應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暫定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的基準氧含量按3.5%執行)。
(三)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 1510-2014)。國家或本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強制性產品標準后,從其新標準。
(四)清潔能源暫按《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粵環〔2016〕12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若有新規定出臺的,從其新規定。
(五)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是指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六)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對經竣工環保驗收合格的燃煤機組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環保升級改造,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水平(即在基準氧含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毫克/標準立方米、35毫克/標準立方米、50毫克/標準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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