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1 瀏覽量:77
導讀: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汕尾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汕尾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改擴建的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汕尾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汕府公字〔2023〕4號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等法律法規要求,我市決定對燃氣鍋爐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汕尾市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
(一)新建燃氣鍋爐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改擴建的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公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國家、廣東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中,有關燃氣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審批、許可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審批、登記燃氣鍋爐,并定期將燃氣鍋爐登記信息推送至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新改擴建燃氣鍋爐進行監督檢驗時,應按本公告要求,落實監督檢驗職責。
(三)現有燃氣鍋爐項目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四)本公告的燃氣鍋爐是指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生物質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所用燃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質量標準。
(五)本公告由汕尾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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