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6 瀏覽量:63
導讀:新建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自通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含通告施行前已審批但未建成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1月1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惠州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詳情如下: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惠府〔2023〕3號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鍋爐煙氣排放管控,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決定對我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以下簡稱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惠州市行政區域全域。
二、執行時間
(一)新建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含通告施行前已審批但未建成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自2025年1月1日起,現有燃氣鍋爐(本通告施行前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通告規定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國家或廣東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嚴于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二)現有燃氣鍋爐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逾期不能達到的,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四、其他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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