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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瀏覽量:102
導讀:12月27日,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湛江市全部行政區域內燃氣鍋爐新、改、擴建燃氣鍋爐排放的氮氧化物應達到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在基準氧含量3.5%條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濃度不得高于 50mg/Nm3。
12月27日,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湛江市全部行政區域內燃氣鍋爐新、改、擴建燃氣鍋爐排放的氮氧化物應達到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在基準氧含量3.5%條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濃度不得高于 50mg/Nm3。詳情如下:
關于湛江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氣鍋爐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決定對燃氣鍋爐排放的氮氧化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湛江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
(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新、改、擴建燃氣鍋爐排放的氮氧化物應達到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在基準氧含量3.5%條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濃度不得高于 50mg/Nm3(下同)。
(二)在用 2t/h(或 1.4MW)及以上燃氣鍋爐排放的氮氧化物自 2025年1月1日起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審批、登記和備案燃氣鍋爐,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審批、許可燃氣鍋爐排放的氮氧化物。
(二)在用 2t/h(或 1.4MW)及以上燃氣鍋爐應采取有效措施,在2024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通告要求。逾期不能達到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三)國家或廣東省對燃氣鍋爐發布新的更嚴格排放標準,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按照國家或省更嚴格標準、要求實施。
(四)本通告的燃氣鍋爐是指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生物質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所用燃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質量標準。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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